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有效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