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