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及措施,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二)收集有关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保护有关实物、资料和场所;(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五)培养项目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