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及措施,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有关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有关实物、资料和场所;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