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相对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具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备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及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