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登记,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二)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相对完整的原始资料;(三)具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具备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及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