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并公布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认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