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意见。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