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条有效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