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依法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