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当地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