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遴选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