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