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总提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