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