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