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