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