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