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备的报警联锁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擅自停用该报警联锁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