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