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地形地貌和景观,恢复自然岸线属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