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海岸带生态造成破坏的,应当责令开展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