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长度。

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可能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应当将海岸带生态修复方案纳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并落实预算,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工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