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确需在海岸带范围内建设产业园区的,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规划。新批建的临港工业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园区。海岸带产业园区应当集约节约用地,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