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规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海岸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滨海旅游发展总体格局,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建设海洋公园、海洋文化旅游基地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沙丘及植被等景观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向海岸线陆地一侧布局。鼓励建设景观优美、具有休闲旅游与公众游憩功能、集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为一体的海湾和海岸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