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临海度假区和房地产项目应当与沙滩保持合理距离,不得破坏沙滩自然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沙滩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废弃物,防止沙滩污染。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