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指定的区域开采,严禁超许可总量开采。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