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和军事需要,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二)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产、炸礁;(四)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以及其他围海填海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