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和军事需要,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产、炸礁;

(四)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以及其他围海填海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