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海岸带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列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二)除沙(泥)岸基干林带以外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文物遗址;

(三)滨海城市生态廊道;

(四)深水岸线;

(五)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

(六)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

(七)其他应当限制开发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