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列为限制开发区域:(一)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二)除沙(泥)岸基干林带以外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文物遗址;(三)滨海城市生态廊道;(四)深水岸线;(五)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六)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七)其他应当限制开发的区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