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保护区域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严格保护区域名录,明确保护范围的边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严格保护区域名录设立保护标识,加强管理。严格保护区域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