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严格保护区域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严格保护区域名录,明确保护范围的边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严格保护区域名录设立保护标识,加强管理。严格保护区域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