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港口规划、旅游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