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按照海岸带的自然属性,保持湿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闭海湾、沙滩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