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施工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