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