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