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