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