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