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