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