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锦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得改变河水流向、破坏自然河床、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时,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