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锦江流域已建水电站,不能满足下游生态环境用水最低下泄流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水电站经营单位应当对电站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

禁止在锦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