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锦江流域船舶污染物或者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督管理。

在锦江流域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或者处理设施。

码头、泊位区以及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负责船舶停靠码头、泊位区的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