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保护生态公益林、湿地和原有自然生态树种,调整林种结构,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锦江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和湿地用途。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