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锦江流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

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取排水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