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锦江流域水质监测网络,重点监测锦江流域行政区域出入境断面、河道控制断面和重要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锦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人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锦江流域无设置人认领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治理。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