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为保护虹山湖水资源和水环境,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倾倒、乱扔建筑垃圾或者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网箱养殖;(三)在水体清洗车辆和容器;(四)向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六)其他污染或者破坏虹山湖水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