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虹山湖片区内游览和居住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绿化和景观等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

虹山湖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风景林木;

(二)擅自采摘花果,攀折、钉拴林木,挖掘树根、竹笋,践踏花圃;

(三)擅自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悬挂、张贴、攀爬;

(四)使用扩音设备,产生过大音量;

(五)在禁止区域内携带宠物进入、游泳或者垂钓;

(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

(七)在环湖步道上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和自行车;

(八)私埋乱葬、修坟立碑;

(九)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垃圾、枯枝落叶等;

(十)在禁火区域内宿营、烧烤、野炊、生火;

(十一)开设洗车场、洗浴中心等洗洁场所;

(十二)猎捕野生动物,使用渔网、炸鱼、电鱼、毒鱼、挂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生动物;

(十三)设置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填埋场地;

(十四)采石、挖沙、开山、采矿、取土;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