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乡建成区内的水库、河流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丢弃有毒有害废弃物质;

(二)擅自采砂、采石和取土;

(三)设置有碍泄洪的设施;

(四)炸鱼、电鱼、毒鱼及在禁渔区范围内捕捞水生物。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