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加工、维修等作业,但抢修、抢险或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二)街道、广场和商业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夜市经营等场所在晚二十二点以后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