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