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