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革命老区给予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到革命老区。国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区的公益性项目,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